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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晥0202执12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202执1213号之五申请人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域蓝湾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56750638-7。被执行人葛锋,男,汉族,1993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葛锋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