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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康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康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964号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29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48536T。法定代表人:任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熊康禄,男,1955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康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