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朱新年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年,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646号原告朱新年,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乾瑞,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号。负责人马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利,女,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新年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新年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乾瑞到庭,被告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思合、张红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新年诉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即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原告于1988年8月通过招聘入职驻马店××乡镇企业信用社,任信贷员。1992年驻马店××乡镇企业信用社并入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后来相继改名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后来相继改名驻马店市商业银行、驻马店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1998年上半年,由于单位的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再加上原告身体有病,原告被迫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一直在家休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留在被告处。2014年上半年,原告因去办理养老保险得知,办养老保险得有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原告随后多次到被告处索要劳动人事档案,被告一直答复原告继续查找。原告不得已到上级部门上访,被告不久于2015年8月作出最终答复: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已经丢失。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法办理养老保险。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1988年至1998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给原告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被告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辩称,劳动关系确认应有前置程序。从原告陈述情况和中原银行发展历史来看,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关系,2000年时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已被撤销。2001年9月2日成立的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和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没有承继关系。经审理查明,朱新年原在驻马店××乡镇企业信用社工作,后该信用社并入驻马店市城市信用合作社,朱新年也到驻马店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2000年由于驻马店地区和县级驻马店市撤销,设立地级驻马店市,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27日下发豫政(2000)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批拟撤销城市信用社处置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意见为:一、拟撤销的城市信用社,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分批予以撤销。二、对拟撤销的城市信用社,各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持稳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门的档案,撤销工作结束后,写出包括全部处置过程的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领导小组。该通知所附拟撤销城市信用社名单中包括驻马店市城市信用合作社。2002年5月22日,驻马店城市信用社成立,后名称变更为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银监局豫银监复(2014)593号《河南银监局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该文同意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开业之日,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自行终止,债权债务转为中原银行的债权债务,名称变更为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朱新年在诉讼中称其1998年因工作压力及身体原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办理养老保险问题得知其档案丢失,并于2015年3月17日就此问题进行信访。2016年2月27日,朱新年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6)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朱新年申请仲裁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不予受理。朱新年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朱新年最后所在单位为驻马店市(县级驻马店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已在2000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0)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批拟撤销城市信用社处置意见的通知》核批撤销,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的前身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成立,最早的名称为驻马店市(地级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与驻马店市(县级驻马店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不是同一主体,故朱新年要求确认其与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在1988年至1998年存在劳动关系及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为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新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