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延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197号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沙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蒋延龙,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延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10元,减半收取17005元,由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