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代文鸿,局长。被执行人: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秦川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行审89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3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