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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壮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壮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壮忠,绰号“阿忠”,男,1984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来宾市兴宾区。2010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后于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兆强,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钦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壮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壮忠及其辩护人黄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一名叫“梁四”的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覃壮忠,向其购买毒品“K粉”,并支付部分购毒款共9万元。被告人覃壮忠联系“梅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购卖毒品“K粉”5条(每条2包)。次日被告人覃壮忠驾车到柳州市向“梅姐”支付7万元现金,购买并接取5条毒品“K粉”返回来宾市。同月31日,被告人覃壮忠同意按“梁四”要求将毒品送至钦州久隆高速路口,并驾驶未上牌的汉兰达黑色越野车运载毒品从来宾出发,经高速公路往钦州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六钦高速公路久隆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车上搜出毒品“K粉”10包,净重4978.8克;从被告人覃壮忠身上搜出“冰毒”1包,净重5.1克,搜出“麻果”1包,净重5.7克。经鉴定:从缴获的10包“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含量分别为82.3%,84.6%,85.8%,85.8%,86.8%,87.2%,88.1%,88.2%,88.8%,89.4%;从缴获的“冰毒”和“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壮忠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运输,数量达4978.8克,毒品数量大;明知是毒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达10.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覃壮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壮忠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覃壮忠是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贩卖毒品的行为已吸收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而不应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覃壮忠是帮“梁四”购买毒品,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毒品氯胺酮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覃壮忠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一名叫“梁四”的男子(姓名不详)电话联系覃壮忠,向其购买毒品“K粉”,并支付部分购毒款共9万元。覃壮忠联系“梅姐”(姓名不详)购卖毒品“K粉”5条(每条2包)。次日覃壮忠驾车到柳州市向“梅姐”支付7万元现金,购买并接取5条毒品“K粉”返回来宾市。同月31日,覃壮忠按“梁四”要求将毒品送至钦州久隆高速路口,并驾驶未上牌的汉兰达黑色越野车运载毒品从来宾出发,经高速公路往钦州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六钦高速公路久隆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车上搜出毒品“K粉”10包,净重4978.8克;从覃壮忠身上搜出“冰毒”1包,净重5.1克;搜出“麻果”1包,净重5.7克。经鉴定:从缴获的10包“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含量分别为82.3%,84.6%,85.8%,85.8%,86.8%,87.2%,88.1%,88.2%,88.8%,89.4%;从缴获的“冰毒”和“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决定、抓获经过,抓捕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实2015年12月31日,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根据线索得知,有人在柳州购买毒品欲前往钦州贩卖,经自治区公安厅指定防城港市公安局于当日对此立案侦查,并由防城港市边防支队派员侦查,同16时许,该支队民警在钦州六景高速路口将嫌疑人覃壮忠抓获,在其驾驶的汉兰达黑色小汽车内搜出疑似毒品10包,在覃壮忠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约3克,疑似毒品麻果60.5粒,手机两台、银行卡5张,现金9281元人民币。2、户籍证明,证实覃壮忠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通话清单A.156××××1560(梁四)2015年10月至12月的通话清单,证实覃壮忠供述叫其帮找毒品的梁四使用的156××××1560号与覃壮忠使用的156××××3916在2015年12月28日至31日有频繁通话记录,且该时间段156××××1560在钦州市城区内使用。B.17807826678(覃某1)2015年10月至12月的通话清单,证实17807826678与覃壮忠使用的156××××3916号码于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有过多次的通话记录,与覃壮忠使用的155××××5889号码于2015年12月31日12:07、12:48有过两次通话记录。C.155××××8068(梅姐)2015年10月至12月通话清单,证实覃壮忠供述卖毒品给他的梅姐使用的155××××8068与其使用的156××××3916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多次通话,其中12月30日的通话最为频繁。D.156××××3916(覃壮忠)2015年10月至12月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别与梁四使用的156××××1560,梅姐使用的155××××8068,覃某1使用的17807826678有频繁的通话。4、抓获覃壮忠现场,从其身上搜出的5张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A.62×××28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0日的交易清单、2015年12月29日的交易记录及客户基本信息。证实:该卡户名是覃某22015年12月29日有9万元存入该账户,其中有4万元分4笔每笔1万元现金的形式存入,5万元以转账的形式转入,转款帐户是62×××63。2016年1月2日支取了9万元现金。B.62×××63账户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户主名是覃美凤,该账户于2015年12月29日向农村信用社62×××28账户(覃某2)存了9万元。C.户名为唐某的6217996100022373573邮政储蓄卡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的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5年12月23日有一笔17万元的消费记录。D.62×××15农行卡2015年12月6日至28日的交易清单,证实该卡户名为唐某,于2015年12月23日有一批2万元的支出。E.45×××96交通银行卡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4日交易清单,证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4日期间,该卡没有向柳州华翔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过款项,该卡户主是唐某。F.户名覃壮忠的62×××86工商银行卡,2015年12月1日至31日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该卡于2015年12月23日有笔消费9553.58元;24日消费11553.58元,取现金5000元+2500元,汇出款项1000元。5、(2010)兴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581号、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覃壮忠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后,于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证人覃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1日10时30分左右,覃壮忠电话约其开他的新车去南宁玩。吸食完冰毒后往南宁方向走,其坐在副驾驶位。一路上他们聊吸毒出现的幻觉和新车的事情。在横县高速路段时,换其开车。后油表灯亮,其看到指示牌还有三十八公里到久隆收费站,他们就往久隆收费站方向开,之后5分钟,覃壮忠接到电话讲“到了,马上到了,还有二十公里这样”,他们在久隆收费站准备交费时,被警察围住,叫他们下车并搜身,搜查车,警察在越野车后尾箱搜出一袋大米和一个长方形盒子,打开盒子,里面装有用白色塑料袋装着10包白色粉末状物体。在覃壮忠身上搜出一小袋冰毒和一袋红色颗粒状物体。经公安人员在其面前称量,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一共10包,重4978.8克;冰毒5.1克,红色颗粒状的麻果5.7克。其使用的手机号是17807826678。办案人员对其问法是依法进行,录音录像内容与其笔录录记载内容一致。2、证人覃某2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62×××28,大约在两个月前其将卡给了儿子覃壮忠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前,其手机收到信息提示收到9万元存款,其想将钱取出,但卡在其儿子覃壮忠身上,覃壮忠因贩毒被抓,所以其到七洞农村信用社挂失补办了一张新储蓄卡,后将帐户里的9万元转给陈可6229920600000352602,用于偿还借款,问话当日其将9万元现金交公安机关。防城港市公安局对9万元现金进行了暂时扣留的事实。3、证人唐某证言,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及汽车照片,证实其与谭壮忠是男女朋友关系,她不知道谭壮忠具体从事什么行业,不清楚谭的收入情况,是否有吸食毒品。其名下有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在覃壮忠手上,用于购买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时刷卡支付。该车价值29.48万,其支付了17万元购车款,剩余的12.48万元是借覃壮忠的钱支付,发动机号为W183687的丰田牌汽车其在柳州华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也是以其名字办理的入户。(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覃壮忠供述,2015年12月29日,一名叫“梁四”的来宾籍男子,电话联系其,叫其帮找10条毒品“K粉”,许诺以每条以2.3万元的价格向覃壮忠购买,并预支了9万元购毒款。后其联系柳州的“梅姐”购卖毒品“K粉”,价格1.9万元每条。30日2时许,其在柳州市雅儒路先支付“梅姐”现金7万元。同日23时许,其驾驶汉兰达越野车到“梅姐”指定的交贷地点:柳州市雅儒路天江丽都小区旁,一名28岁左右男子提着安踏牛皮纸袋,内装一个黑色纸盒,放到其驾驶的越野车后座,并对其说只有5条“货”,后双方离开。经询问“梅姐”说目前只能找到5条“货”。31日3时许,其回到来宾,其将“货”放到汉兰达车的第二排跟第三排座位中间位子藏好。31日11时许,电话联系“梁四”,梁说5条也要,并叫其送到钦州久隆高速路。然后其叫覃某1来帮他开车,但未跟覃某1说要去干什么。13时许,其与覃某1架驾驶汉兰达越野车出发,先是其开车,到六景至钦州港高速的时候是覃某1开车。16时许,当车行驶至钦州久隆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车搜出“K粉”10包,净重4978.8克。从其身上搜出“冰毒”1包,净重5.1克。“麻果”60多颗,净重5.7克。缴获银行卡5张,手机2台。其所称每条“K粉”共2包,重约1000克。其驾驶的汉兰达越野车户主是其女朋友唐某,买车时唐某出资17万,其出资12万元。2015年12月29日户名覃某262×××28的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入帐的9万元是“梁四”给其买毒品的。“梁四”用的电话号码是156××××1560,“梅姐”用的电话号码是155××××8068,覃某1用的电话是17807826678,其用苹果6手机号码是156××××3916,黑色ouki手机号码是155××××5889。(四)鉴定意见1、(防港)公(刑)鉴(理化)字(2016)1号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库存证明,证实从10包疑似毒品“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含量分别为86.8%,84.6%,82.3%,89.4%,85.8%,87.2%,85.8%,88.2%,88.8%,88.1%,从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覃壮忠。送检后剩余的检材现保存于防城港市边防支队侦查队物证室。2、抓获当日对覃壮忠、覃某1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证实对覃壮忠、覃某1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五)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抓获覃壮忠当日,在钦州六景高速久隆收费站出口处,依法对覃壮忠的人身及乘坐的越野车进行搜查:从覃壮忠身上搜出2台手机(1、黑色OVKI直板手机,2、苹果6手机)五张银行卡(1、农村信用社一张62×××282、交通银行的45×××963、农业银行的62284105500017257154、邮政银行的62179961000223735735、工商银行的62×××86),现金80元,钱包一个内装9201元现金,1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重约3克的白色晶体状物品,1小包用深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药片,共60.5粒,在越野车后座座垫底搜出一牛皮纸袋装着的鞋盒,内装10袋透明塑料装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2、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照片及毒品称量、取样视频光盘2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涉案毒品进行了称量并提取样品,并对此过程进行了录像。经称量疑似“K粉”的10包毒品净重分别为496.9克,496.6克,498.2克,498.3克,497.9克,498.2克,498.4克,498.2克,497.4克,498.7克,共4978.8克。疑似毒品“麻果”净重5.7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5.1克。公安机关从10包疑似“K粉”中各提取10克作检材,5.7克“麻果”及5.1克“冰毒”全部作为送检材料封装。覃壮忠对称量结果均无异议。3、钦州市农村信用社西北分社提供2015年12月29日在该社柜台办理业务的录像及在该社ATM机前办理业务的录像光盘各1张,覃壮忠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据覃壮忠供述2015年12月29日,“梁四”通过农村信用社转了9万元毒资给其使用的8828农村信用社卡,经侦查人员查询该笔款项由钦州市农村信用社西北分社打出并对当天交易视频进行调取,并播放给覃壮忠观看辨认,覃壮忠指出视频中2015年12月29日15时05分01秒中办理业务的男子及同日15时14分02秒在该社ATM机前操作的男子就是其供述的“梁四”。4、来宾高速卡口视频1张,证实2015年12月31日,14时03分有一辆未上牌的黑色越野车经过卡口。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2015年12月31日无牌汉兰达车经过卡口的监控视频1张;覃某2办理挂失、注销、办理新卡及转移钱款过程的视频3张;嫌疑人用62×××63账户在钦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北分社交易的视频1张及在ATM机存入4万元的视频1张。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检查照片记录表、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及原始证所使用记录,证实防城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覃壮忠使用的IPHONE6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发现该手机2015年12月7日与188××××7370的钦州号码有谈价钱的短信交流,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证据提取并固定。关于被告人覃壮忠的辩护人提出,覃壮忠是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贩卖毒品的行为已吸收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而不应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覃壮忠是帮“梁四”购买毒品,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毒品氯胺酮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覃壮忠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覃壮忠在在与“梁四”的毒品交易中提供毒品,收取货款,是毒品交易活动的上家,不是共同犯罪,而属于因贩卖毒品活动而进行运输毒品行为,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个并列罪名而不是两个罪。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覃壮忠归案后,如实供述,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壮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达10.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壮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覃壮忠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规定,应数罪并罚。覃壮忠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覃壮忠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至庭审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壮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壮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31年6月2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所缴获的毒品氯胺酮4978.8克、甲基苯丙胺10.8克、毒资人民币20000元、IPHONE6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梁明晔审判员 郑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宝文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