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高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峰利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峰利木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481号原告:宁波高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2722-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1388号4621室。法定代表人:忻君飞(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907083722),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嵊州市峰利木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582653385L)。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圳塍村黄泥桥。法定代表人:沈锡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峰利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宁波高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翁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