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169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士民曾用名李某某),男,163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