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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169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士民曾用名李某某),男,163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