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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钟以华与被上诉人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汨湖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以华,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汨湖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以华,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白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敏(系上诉人钟以华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汨湖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黎昆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军,该村民委员会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谷��志,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红,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钟以华因与被上诉人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汨湖村村民委员会、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以华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钟以华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昌全审 判 员  盖景阳代理审判员  陈劲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腾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