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189号原告: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大厦B座15层02室。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西。法定代表人;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