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致正与永康市行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正,永康市行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613号原告:周致正,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永康市行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东路21号3楼。法定代表人:罗飞。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致正与被告永康市行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致正、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行知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致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行知公司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510元;2、被告行知公司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款15100元;3、判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上述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2日通过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1688服务平台购买了出卖人为被告行知公司的六降快瘦汤,现货代发1510元。该产品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六降快瘦汤,厂名: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20114020079,保健食品证号:国食健字G20050007,配料表:绿茶叶、桔皮、荷叶、山楂”等信息。被告行知公司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货物送达到原告住址。原告收到食用后感觉身体不适,于是上网查询发现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保健食品批号不属于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里未能查到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被告行知公司销售的六降快瘦汤包装上面信息没有一项是真实的,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原告认为被告卡魅诺贸易商行作为食品销售企业销售违法产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应当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被告行知公司的服务平台提供者,为其销售违法产品提供便利,应当对被告行知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起诉,请求判令所请。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阿里巴巴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2、阿里巴巴公司能够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行知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行知公司未到庭进行举证与质证,故对其他到庭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周致正提交如下证据:1、订单信息、交易快照、快递单;2、涉案货物图片;3、涉案包装上证书号查询结果。阿里巴巴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和2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即为原告网购的食品。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之要求,阿里巴巴公司也无任何反驳证据提交,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阿里巴巴对证据3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阿里巴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49号公证书;2、涉案卖家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周致正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证据1-2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原告在由阿里巴巴公司运营的1688电商服务平台购买了出卖人人为被告行知公司,货品名称为的“六6降快瘦汤”的商品99盒,货款和运费合计1510元。该产品标签上标注厂名为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420114020079,国食健字G20050007等。经查420114020079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属于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而是湖北汇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批号也不属于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在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亦查询不到厂家北京瑞得梦科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据此,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六降快瘦汤系假冒伪劣商品,要求二被告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另查明,《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明示阿里巴巴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纠纷发生后,阿里巴巴公司亦提供了行知公司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行知公司销售的六降快瘦汤未具备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批号,也没有正规生产厂家,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行知公司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经营案涉产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行知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1688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其在《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明确其仅提供平台化服务,并非商品售方。在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也提供了被告行知公司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十倍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行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致正购物款1510元,并支付赔偿款15100元;二、驳回原告周致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永康市行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周致正已垫付,届时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佳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