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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文江等申请李树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明德,马文江,李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纪明德,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大岭镇顾陈村。申请执行人马文江,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榆树市东门村2组。被执行人李树国,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榆树市育民乡爱民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纪明德、马文江与被执行人李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执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