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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周建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周建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被执行人周建定。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周建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凤英申请,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周建定应归还刘凤英借款1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建定结欠刘凤英10000元,于2018年1月底前归还。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以已与被执行人周建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徐建国执行员  宋 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