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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男,194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红柳湾村。被执行人封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红柳湾村081号。本院在执行封某某与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封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前偿还申请人封某某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3月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只有位于老君殿镇红柳湾村二道街081号房产一幢(产权号:000021**)本院在其它案件中已予以查封,现不宜及时处置。其名下车辆现已查封。并将被执行人封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