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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天津中环真美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环真美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中环真美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心庄东路与京塘高速公路交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9495661-X。法定代表人:申怀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751855-2。法定代表人:刘百安,总经理。天津中环真美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3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