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吴元记茶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吴元记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御道商贸有限公司,吴景晨,赖燕菲,朱适菊,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负责人:陈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凌恒彦,汪文良,均系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州吴元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8层C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751103-3。法定代表人:陈兴铃。被执行人:福建御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166号金茂大厦3层01商场302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505235-8。法定代表人:朱适菊。被执行人:吴景晨,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赖燕菲,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朱适菊,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民,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吴元记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御道商贸有限公司、吴景晨、赖燕菲、朱适菊、李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李民名下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福成花园)2#楼1816单元已被设置为他行的抵押担保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民名下虽有房产,但因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