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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平福与叶登贤、陈志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福,叶登贤,陈志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叶登贤,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志溶,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陈平福与被执行人叶登贤、陈志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福与被执行人叶登贤、陈志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