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党彦涛诉邬海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271号原告党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邬某某,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销要求与被告邬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人民陪审员 李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