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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党彦涛诉邬海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271号原告党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邬某某,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销要求与被告邬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人民陪审员  李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