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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宝华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魏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0322执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先建。被执行人:魏宝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宝华保险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魏宝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申请执行标的618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淄仲裁字第75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