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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林诉被告郭卫华、王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林,郭卫华,王仁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75号原告:孙宝林,南,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郭卫华,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仁君,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孙宝林诉被告郭卫华、王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孙宝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其余2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