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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14号原告:某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标,该公司经理。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陪审员  刘成瑜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士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