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与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581号原告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定。委托代理人曾继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汉辉,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被告李洪湖,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湖银行存款7764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案外人付江文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湖银行存款776415.68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洪湖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三、查封案外人付江文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A15栋306号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杰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