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育芬与许远香,郑广英合同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育芬,许远香,郑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340号申请执行人徐育芬,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许远香,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被执行人郑广英,女,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徐育芬与被执行人许远香、郑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远香、郑广英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3195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立影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