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傲登申请执行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傲登,王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傲登,身份证号码15292119730623****,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某单位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秀荣,身份证号码15292119751112****,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傲登申请执行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荣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600100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