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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牛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方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牛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方某某(2016)陕0823民初9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方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牛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已付利息4000元)。被执行人方某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372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龙海鹰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