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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郭芯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郭芯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5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紫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职员。被告:郭芯莉,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郭芯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