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庄克枝与被告罗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克枝,罗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954号原告庄克枝,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永魁,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广福,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克枝与被告罗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克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克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庄克枝负担(已缴交)。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