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与刘鹏飞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建设街45号。法定代表人:侯立亮,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鹏飞,男,45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申请执行刘鹏飞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督6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