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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与刘鹏飞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建设街45号。法定代表人:侯立亮,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鹏飞,男,45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申请执行刘鹏飞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督6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