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蒋刚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坤文杨某某,男,1971年5月26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1997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水城县滥坝镇一字河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一字河村、木房村、滴水岩村合并为滴水岩村)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4月至今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书记,住水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大林王某某,男,1960年11月22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本届水城县滥坝镇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02年至2010年10月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一字河村、木房村、滴水岩村合并为滴水岩村)主任助理,2013年4月至今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副书记,住水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蒋刚蒋某某,曾用名蒋钢,男,1975年11月28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本届水城县滥坝镇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任水城县滥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2005年7月至今任水城县滥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滥坝镇滴水岩村(一字河村、木房村、滴水岩村合并为滴水岩村)包村领导,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兼任滴水岩村支部书记,住水城县双水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2016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刚蒋某某、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004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坤文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坤文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刚蒋某某、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蒋刚蒋某某、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共同贪污部分。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蒋刚蒋某某、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共同贪污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相关项目结余资金78,1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1年11月,水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相结合的项目工作中,滥坝镇滴水岩村被纳入该项目。时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书记蒋刚蒋某某负责项目全盘工作,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副书记杨坤文杨某某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滥坝镇滴水岩村主任助理王大林王某某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杨坤文杨某某虚列劳务支出,从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村庄整治项目中结余部分资金。2012年1月的一天,蒋刚蒋某某、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在滥坝镇滴水岩村村委办公室共谋将该项目结余资金中的30,000元进行私分。次日,杨坤文杨某某在滴水岩村一字河组旁的水黄公路上分了10,000元给蒋刚蒋某某,在滴水岩村村委办公室分10,000元给王大林王某某,其个人分得10,000元。(二)2011年,水城县农业局在滴水岩村实施紫茎泽兰替代隔离种植项目。该项目由县农业局直接安排给滴水岩村委负责实施,项目完成后结余了部分资金。时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书记蒋刚蒋某某、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副书记杨坤文杨某某、滥坝镇滴水岩村主任助理王大林王某某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在滴水岩村村委办公室共谋将结余资金中的9,000元进行私分,之后三人在滴水岩村村委办公室进行平分,每人分得3,000元。(三)2012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范家坝四组和魏家麻窝组实施,在通组道路硬化项目工程中,要求政府奖补物质,群众投工投劳,项目不得由政府发包或招投标,产生的结余资金要进行公示退库,并报县级备案。被告人蒋刚蒋某某、杨坤文杨某某、王大林王某某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因群众不愿投工投劳,时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书记蒋刚蒋某某、滥坝镇滴水岩村党支部副书记杨坤文杨某某、滥坝镇滴水岩村主任助理王大林王某某等人就商议以泥夹石铺垫路基的方式实施工程,决定该项目砂石原料由水城县滥坝岳锋砂厂提供,砂石材料款及运费由镇财政所统一拨到水城县滥坝岳锋砂厂,砂石厂扣除实际在该厂采购的砂石款后,将结余款退还滴水岩村。该项目工程支付完相关费用后,结余资金39,170元。2013年3月的一天,杨坤文杨某某在蒋刚蒋某某办公室与蒋刚蒋某某及王大林王某某共谋,将滴水岩村2012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市交通局公路帮扶结余资金三人私分,后杨坤文杨某某分得13,170元、王大林王某某分得13,000元、蒋钢分得13,000元。上述事实认定三人共同贪污金额人民币78,170元。其中,蒋刚蒋某某分得26,000元、杨坤文杨某某分得26,170元、王大林王某某分得26,000元。二、杨坤文杨某某个人贪污部分。被告人杨坤文杨某某任水城县滥坝镇一字河村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9年水城县滥坝镇一字河村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中,采取虚报的方式套取补助资金111,000元;杨坤文杨某某在水城县滥坝镇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林业建设项目中,采取虚报花名册的方式套取经济林种植劳务补助款10,7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滥坝镇在一字河村实施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包括时任一字河村支书杨坤文杨某某和滴水岩村支书王大林王某某。该项目给一字河村养殖大户15户,养殖小户44户的指标。时任水城县滥坝镇一字河村支书杨坤文杨某某在协助政府实施该项目过程中,以杨坤文杨某某、杨乾华、杨坤杰、何加文、周达荣、杨坤俊、杨坤淳、杨坤仁、杨坤悟、杨坤彦的名字申报并获得10个养羊大户指标,应养羊500只以上和修建圈舍800平方米以上,后杨坤文杨某某将10个养羊大户划分为三个养羊户,分别是杨坤文杨某某、杨乾华、杨坤杰、何加文、周达荣为一户,由杨坤文杨某某养殖;杨坤俊、杨坤淳、杨坤仁为一户,由杨坤俊养殖;杨坤悟、杨坤彦为一户,由杨坤悟养殖。2009年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于2010年7月通过验收,杨坤文杨某某户合格的基础母羊只有130只;杨坤俊户合格的基础母羊只有80只;杨坤悟户合格的基础母羊只有64只。后杨坤文杨某某全部将申报合格,滥坝镇财政所支付到杨坤文杨某某在滥坝信用社开户的2869040001020101882628账户,共计养羊扶贫款298,000元。扣除杨坤文杨某某户、杨坤俊户、杨坤悟户验收合格应得的养羊扶贫款187,000,剩余款项111,000元被杨坤文杨某某个人占有。(二)2009年4月,水城县实施2008年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林业建设项目,项目种植经济林、防护林、封山育林等,根据《滥坝镇人民政府2008年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林业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各个村的种植任务一律由村委负责种植实施。2010年,时任水城县一字河村支书的杨坤文杨某某,在协助政府实施2008年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林业建设工程中,采取虚报花名册的方式到水城县财政局滥坝财政分局报账,从中套取了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项目中的经济林种植劳务补助款10,735元据为己有。三、王大林王某某个人贪污及受贿部分。被告人王大林王某某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村村支书期间,套取2009年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补助资金69,700元;王大林王某某在水城县滥坝镇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林业建设项目中,贪污经济林种植劳务补助款14,120元;王大林王某某在2009年水城县林业局水黄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贪污工程补助款6,900元;王大林王某某在实施2009年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中收受他人钱款1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时任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支书王大林王某某在协助政府实施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种草养羊项目补助款69,700元。1.王大林王某某用其本人及滴水岩村村民徐纯礼的名字申报并获得2个养羊大户指标,在未饲养羊情况下,虚报养羊数100只套取得国家养羊补助资金50,000元。2.发放建圈补助中,王大林王某某以自己和王道平、徐纯礼、尹志军名字领取了19,200元的建圈补助,按照规定四个大户应建320平方,但其实际只建圈150平方,套取了少建的建圈补助款10,200元,后王大林王某某又从建圈补助款中以王大林王某某名义领取4,500元、王道平名义领取1,500元、徐纯礼名义领取2,000元、尹志军名义领取1,500元。(二)时任水城县滴水岩村支书的王大林王某某,在协助政府实施2008年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林业建设工程中,采取虚报花名册的方式到水城县财政局滥坝财政分局报账,从中套取了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一字河小流域项目中的经济林种植劳务补助款14,120元据为己有。(三)王大林王某某贪污绿色通道工程补助款的事实。2009年,水城县林业局在水黄公路(水城段)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工程,工程内容种植经果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项目涉及滥坝镇滴水岩村和一字河村等四个村。滥坝镇林业站要求由时任滴水岩村支书的王大林王某某负责组织涉及到该村项目并记录劳务工,该项目工程结算后,根据实际劳务情况到滥坝镇财政所以借款的形式将钱借出支付劳务费;2011年,王大林王某某采取虚报花名册的方式到滥坝镇财政所报账,从中套取了绿色通道工程补助款6,900元据为己有。(四)王大林王某某在实施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受贿事实。时任滴水岩村支书的王大林王某某在协助政府实施2009年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利用职务之便,从申报指标中调整一户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指标给滥坝镇滴水岩村村民王正华实施。2010年,王正华为了感谢王大林王某某帮助获得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指标中给予的帮助,在水城县滴水岩村路口,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其如数收下。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王大林王某某个人贪污公款90,720元,受贿10,000元。其中,贪污69,700元属扶贫款项。四、蒋刚蒋某某个人受贿部分。被告人蒋刚蒋某某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在2006年年底的一天,承建水城县滥坝镇以朵村和滴水岩村蔬菜大棚工程的姚廷桢,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农技站工作人员蒋刚蒋某某介绍修建的蔬菜大棚工程和修建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水城县双水,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其如数收下。(二)2009年3月,承建以工代赈滥坝镇明硐村店子组道路硬项目的陈纯忠,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蒋刚蒋某某在工程中的报账、拨款和协调矛盾纠纷、解决堵工等问题中给予的照顾,在滥坝镇政府蒋刚蒋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其如数收下。(三)2010年1月的一天,水城县滥坝镇木房村村民黄仕华,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蒋刚蒋某某在获得2009年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的指标中给予帮助,在蒋刚蒋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其如数收下。(四)2011年初的一天晚上,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村民陈吉文,希望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在2009年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补助款发放中给予帮助,在蒋刚蒋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其如数收下。(五)2010年11、12月的一天,承建法都村一组至水城县民政局门口公路建设项目的蒋庆荣,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在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水城县双水蒋刚蒋某某家楼下的车中,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其如数收下。(六)2011年4、5月的一天晚上,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村民徐荣庆,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在二胎结扎手术中给予的照顾,在水城县双水小广场附近,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其如数收下。(七)2012年8月一天,水城县滥坝镇以朵村村民王加伦,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帮助小孩上户口中给予的帮助,在蒋刚蒋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其如数收下。(八)2012年12月一天,承建水城县滥坝镇木房村发地组红十字会水池项目的李发军,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帮助整理水池项目质量中给予的帮助,在滥坝镇政府蒋刚蒋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其如数收下。(九)2013年1月一天,敬月山庄的老板陈刚,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在山庄修建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滥坝镇政府蒋刚蒋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其如数收下。(十)2013年上半年一天,水城县岳峰砂石厂杨成江,为了感谢时任水城县滥坝镇科技副镇长蒋刚蒋某某在滥坝镇实施的滴水岩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项目中使用该厂的砂石中给予的帮助,在滥坝镇政府办公楼下杨成江车中,送给其人民币4,000元,其如数收下。另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杨坤文杨某某在纪委找其谈话后,蒋刚蒋某某将共同贪污分得的赃款13,000元交给杨坤文杨某某,2014年8月22日杨坤文杨某某将二人共同贪污分得的资金共26,000元,以退还项目结余资金的方式上缴到水城县滥坝镇财政分局。庭审前,被告人蒋刚蒋某某已上缴违纪款39,600元,杨坤文杨某某上缴违纪款60,000元,王大林王某某上缴违纪款60,200元。庭审后,三被告人均已将违法所得所有赃款补交到本院。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坤文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大林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蒋刚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坤文杨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上诉人非法占有扶贫养羊项目中11.1万元款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坤文杨某某伙同蒋刚蒋某某、王大林王某某共同贪污78170元,其中杨坤文杨某某分得26170元,杨坤文杨某某个人贪污养羊补助款111000元,劳务补助10735元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坤文杨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杨坤文杨某某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非法占有扶贫养羊项目中11.1万元款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坤文杨某某与杨坤俊、杨坤悟以10个养羊户的名义申报了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由杨坤文杨某某、杨坤俊、杨坤悟三人来实施,自09年到11年,政府把养羊的补助款298000元全部打进杨坤文杨某某的账户,扣除杨坤文杨某某户、杨坤俊户、杨坤悟户应得款项187000元,剩下的111000元被杨坤文杨某某占有。本案收集在案的拨款资料、验收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印证杨坤文杨某某非法占有扶贫养羊项目中11.1万元款项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坤文杨某某,原审被告人蒋刚蒋某某、王大林王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蒋刚蒋某某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杨坤、王大林王某某文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瑞勇审判员 魏 炜审判员 罗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