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异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双恒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双恒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吕阿光,芦燕弟,叶金明,瞿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异119号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沈婉,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吕阿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双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叶金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叶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阿光。被执行人芦燕弟。被执行人叶金明。被执行人瞿赛燕。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双恒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吕阿光、芦燕弟、叶金明、瞿赛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8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机器设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在桃源镇水家港村厂内1条化纤生产流水线(短纤)的抵押权,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执行异议案件,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异议称,2014年9月10日,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叶金明向异议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并确认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在桃源镇水家港村厂区内1条化纤生产流水线(短纤)的权属并存放在上述厂区内。同日,异议人与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动产价格认定为300万元。2014年9月15日,异议人在吴江区工商局办妥对上述设备的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苏E5-8-2014-0129。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异议人对上述1条化纤生产流水线(短纤)的抵押权,拍卖所得款异议人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查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赔偿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吴江双恒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吕阿光、芦燕弟、叶金明、瞿赛燕对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以上事实,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人有权处分该动产为前提。本案中,异议人未提供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的编号等信息,据此确认吴江市凯泰纺织有限公司在桃源镇水家港村厂区内1条化纤生产流水线(短纤)的抵押权归异议人所有,依据不足。法院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