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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与周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107号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下村双桥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汤泼泼,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该支行员工),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周琦,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以被申请人周琦为吕邦丰担保,尚欠其贷款30万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琦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G058**)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琦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G058**)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莲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郑璐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