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库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金如与巴州酉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如,巴州酉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颜培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5141号原告:刘金如,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新疆人,个体,现住新疆石河子市。被告:巴州酉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交通西路金坤风采苑***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颜培堂。被告:颜培堂,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巴州酉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刘金如与巴州酉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颜培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金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如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刘金如负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艺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