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秦亚萍因与被申请人沙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亚萍,沙文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亚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文军。再审申请人秦亚萍因与被申请人沙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亚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争议,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一、二审裁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秦亚萍从沙文军处购买,但该房屋因沙文军另案原因被法院查封,秦亚萍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执行裁定驳回秦亚萍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并告知其另行确权。秦亚萍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应当审理。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秦亚萍起诉,处理欠妥。秦亚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