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熳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熳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熳燃,曾用名金成鹤,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强,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熳燃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香、代理检察员李柏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熳燃及其辩护人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金熳燃与张某1在辽宁省开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9日离婚。2014年7月,被告人金熳燃隐瞒其已婚状态,谎称单身未婚在网易同城婚恋网结识于某1,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2月,金熳燃结识霍某,又谎称其单身未婚骗取霍某的信任,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金熳燃以修车、还贷款等名义,先后多次以借款之名骗取于某1个人存款85000元。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金熳燃又以开设物流公司、交公司房租、给员工开工资、还贷款、还信用卡透支、修车等名义,并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称很快能够还款,先后多次以借款之名骗取于某1财物。于某1从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上多次挪用资金给金熳燃使用,合计人民币677000元。期间,金熳燃于2015年7月28日还款人民币50000元。金熳燃骗取赃款后,均用于还贷款、开工资、为霍某买车、买包并供其日常消费等,在于某1多次催款下,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熳燃谎称去日本,虚构其在日本贪污总公司款被发现,已在日本被起诉的事实,以需要缴纳律师费、保释金为由,获得于某1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于某1人民币292000元。金熳燃骗取赃款后均用于个人消费,又谎称可能在日本被判刑,欲与于某1断绝联系。综上,金熳燃骗取于某1人民币合计1004000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金熳燃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熳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熳燃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人民币85000元一节,认为不是诈骗,且款已经还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人民币627000元一节,认为是借款,不是诈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人民币292000元一节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就犯罪数额及量刑情节提出如下意见:1、犯罪数额,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3日期间,从于某1处借到的款项不应被定性为诈骗,理由:据证,被告人金熳燃在上述期间内向被害人于某1借款的理由真实,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量刑情节,关于292000元一节,被告人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已全部返给被害人于某1;被告人金熳燃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与惯犯比相对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金熳燃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庭审查明,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金熳燃与张某1在辽宁省开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9日离婚。2014年7月,被告人金熳燃隐瞒其已婚状态,谎称单身未婚在网易同城婚恋网结识被害人于某1,并确定恋爱关系至案发前。期间,于2014年12月,金熳燃结识霍某,仍谎称其单身未婚骗取霍某的信任,于2015年2、3月,与霍美龄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金熳燃利用与于某1的恋爱关系,以修车、还贷款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于某1个人存款人民币85000元。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金熳燃利用与于某1的恋爱关系,又以开设物流公司、交公司房租、给员工开工资、还贷款、还信用卡透支、修车等名义,并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称很快能够还款,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于某1财物。于某1从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上多次挪用资金给金熳燃使用,合计人民币677000元。期间,金熳燃于2015年7月28日还款人民币50000元。金熳燃骗取赃款后,均用于还贷款、开工资、为霍某买车、买电视、冰箱、手提包等,并提供霍美龄日常花费。在于某1多次催款下,被告人金熳燃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熳燃利用与于某1的恋爱关系,谎称去日本,虚构其在日本贪污总公司款被发现,已在日本被起诉的事实,以需要缴纳律师费、保释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于某1人民币292000元。金熳燃骗取赃款后均用于个人消费,又谎称可能在日本被判刑,欲与于某1断绝联系。综上,金熳燃骗取被害人于某1人民币合计1004000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金熳燃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赃款购买物本田滨智牌轿车一台、耳钉2个、冰箱、项链、手提包各一个、超微粒子喷雾机2台、购买物折价款人民币13100元、赃款人民币70000元,现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于某1或直接返还给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金熳燃被抓获的情况。二、司法建议函及会见笔录,证实因于某1在看守所见到金熳燃后感觉被骗,遂举报金熳燃诈骗。三、被告人金熳燃供述笔录,证实我是科思诺商贸(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与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09年4月29日,我和张某1登记结婚,2015年5月19日离婚。2014年7月左右,我谎称单身未婚在婚恋介绍网站认识的于某1,后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2月,我经别人介绍结识霍某,我又谎称单身未婚骗取霍某的信任,2015年3月,我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4年10月一天我要修车,跟于某1借了人民币5000元,后又以还信用卡透支款、发工资等为由,陆续向她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左右。2015年3月20日我以要开设物流公司为由向于某1借款,于某1是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她就领我到她办公室,说要以批量发工资的方式借给我,这次一共汇给我人民币150000元,后来物流公司没有干成,我手头紧,就没有还钱,我也没有告诉于某1这个物流公司没有干成。此后我又以交公司房租、给员工开工资、还贷款、还信用卡透支等名义,先后向于某1借款。我骗借款后,用于给霍某购买了本田缤智轿车一辆、项链一条、耳钉一副,支付我个人房贷、车贷,支付个人维修车款,还有给霍某生活费、给员工开工资等等。2015年7月28日我还了人民币50000元。期间,于某1多次催我还款,当时我没有钱。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间,我谎称去了日本,因前期在日本贪污总公司款被发现,已在日本被起诉,以需要交纳律师费、保释金的名义,先后骗取于某1人民币292000元,用于支付百事物流加盟费人民币70000元;为霍某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计人民币18500元;支付房租人民币15000元,剩余都挥霍了。四、被害人于某1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8月开始,我在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会计工作,2014年7月,我通过同城网易婚恋网站认识的金熳燃,金熳燃介绍自己是未婚,我们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我不认识霍某、张某1,不知道金熳燃和霍某、张某1什么关系。2014年10月的一天,金熳燃说要修车,跟我借了5000元,因我正和他谈恋爱,就相信借给他了。此后,他以公司效益不好、还信用卡透支款、还贷款等名义多次向我借钱,陆续大约有人民币80000元左右。2015年3月20日,金熳燃说要干个物流公司,机会难得,跟我借人民币150000元,我以开工资的名义,挪用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给他转了人民币150000元。此后,他又以还贷款、给他公司员工发工资,还信用卡透支款、他公司购买设备等名义多次向我借款,我自己没有钱都是用公司的钱,我事后多次催要,他以各种理由推托。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8月3日,我挪用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共计借给金熳燃人民币677000元,2015年7月28日,金熳燃还了人民币50000元。等到2015年8月,他说去日本了,手机交给了他表弟金某,我就挂电话催还款,无人接听。期间,金熳燃给我发邮件,主要内容就是他在日本花总公司的钱被发现了,总公司要起诉他,要交罚金、保释金和律师费,如果不交就没法出来,前面我借给他的钱就彻底还不上了。他以这种名义向我借款,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30日,我用公司的钱共计汇给金熳燃人民币292000元。我之所以借钱给金熳燃,是因为我和金熳燃正在谈恋爱,要不然我不可能冒风险把公司的钱借给他,我被他欺骗了,骗我的感情,骗我的钱。五、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于某1涉嫌私自将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额资金汇入非本单位人员帐户。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租赁合同;中山九号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劳动合同书,证实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与于某1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七、证人徐某1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报案是因公司发现有大额资金汇入非本单位人员帐户,属于非正常审批付款,经调查,认为公司会计于某1有重大嫌疑。于某1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清楚于某1和金熳燃的关系,我公司与金熳燃没有业务关系。八、证人于某2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纳,于某1是我公司会计,主要负责财务记帐、发放工资等。根据内审,发现于某1共挪用我公司1067000元,2015年7月28日汇入我公司人民币50000元,是于某1存的,应该是向公司还款。九、证人侯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务经理,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沈阳分公司下属的城市分公司。2015年9月,沈阳分公司接到大连公司汇报,说发现于某1以批量支付员工工资的方式将公司银行账上款多笔汇出,后经查发现情况属实,遂决定报案。十、证人霍某证言笔录,证实金熳燃说他未婚,2015年2月,我与金熳燃确认恋爱关系,我不知道他的收入来源。期间,金熳燃给我买过电视、冰箱、洗衣机、手镯、包、项链、耳钉,还给我买了一辆本田缤智轿车。2015年9月份,我俩加盟了杭州百事快运,金熳燃交了加盟费人民币70000元。现在我知道金熳燃购买的物品是用赃款购买的,公安机关现在依法扣押了在我处的冰箱、包、项链、耳钉,及电视和洗衣机的原价款人民币13100元。十一、证人金某证言笔录,证实金熳燃是我堂哥,2008年至2009年听亲戚讲他结婚了,我见过张某1。2014年10月,我来到金熳燃的科思诺公司工作,期间看见过于某1,觉得他俩是男女朋友,科思诺公司长期亏损,公司加上我有三个员工,以前有拖欠工资情况,2015年2、3月份开始,都是正常发工资。2015年1月,我第一次见霍某,因为她和金熳燃处对象,双方家里都知道,平时他俩住在一起,我叫她嫂子。于某1给金熳燃打电话,催要还款时,联系过我,金熳燃让我告诉于某1他出国了,实际上他没有出国。我现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金熳燃名下的白色起亚汽车扣押。十二、证人朱某1证言笔录,证实因租我房子,金熳燃给我汇过款。十三、证人钟某证言笔录,证实金熳燃的科思诺公司长期没有业务,2015年10月,金熳燃和霍某注册大连百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尚未经营。十四、证人王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于某1母亲,因我三弟张某2急用跟于某1借了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1月归还的。因该款是于某1挪用的,故我现在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该50000元扣押。十五、证人张某2证言笔录,证实我跟于某1借过人民币50000元钱,现在已经还了。十六、证人朴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我联系同学金熳燃,说有个韩国物流公司想换大连地区的代理,代理需要交保证金人民币270000元,我答应借给金熳燃150000元,金熳燃同意了,说过几天把剩余120000元给我,后金熳燃说钱准备好了,但由于我的钱没有到位就没有借给他,所以代理的事也就没办。十七、证人朱某2证言笔录,证实我是百事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行政负责人,2015年10月,以霍某的名义在我公司申请加盟快运业务网点,交了人民币30000元加盟费和人民币40000元保证金,但这个网点没有实际经营。现我公司愿意协助将该70000元转入公安机关。十八、户籍信息、出入境信息及婚姻证明、户口证明及有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金熳燃、张某1两人的身份情况及两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辽宁省开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19日在辽宁省开原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情况。十九、搜查证、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霍某处扣押汽车一台、耳钉2个、冰箱、项链、包各一个、钱款人民币13100元;从代持有人金某处扣押超微粒子喷雾机2台、白色起亚牌汽车一台;从代持有人王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从于某1处扣押人民币48000元。二十、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帐户信息、帐户交易明细回单。二十一、赃款购买物及用赃款还贷款的物品照片。二十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财物交接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从百事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处扣押人民币70000元。二十三、发还清单、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帐户交易明细回单、记帐凭证、关于退还于某1挪用我公司钱款的退还申请,证实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取公安机关扣押款人民币70000元、111100元,另,收取于某1退赃款人民币880000元;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于某1将所挪用的资金退回,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已谅解于某1,同意侦查机关对金熳燃扣押的赃物等其他物品均归于某1,于某1父亲于某3授权孙国华律师有权接收公安机关扣押应返还于某1的所有财物及同意将已扣押的霍某名下的车辆过户至孙国华名下;涉案赃款购买物电冰箱、超微粒子喷雾机、手提包、项链、耳钉及汽车一辆已交给孙国华。二十四、证明2份、发票联、税收缴款书,证实金熳燃、霍某均同意将用赃款购买的本田滨智牌轿车(霍某名下)过户至孙国华名下。二十五、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于某1案件中4096元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30日打入于某1帐户中的4096元,是公司给于某1的奖励及活动费用。二十六、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农行批量发工资明细、真实记帐凭证、农行对帐单、明细分类账、农行存取款凭证、现金支票,证实于某1挪用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向被告人金熳燃转款的情况。二十七、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农行帐户交易明细、于某1农行帐户交易明细、金熳燃农行、招商、建行、工商、中信帐户交易明细、霍某帐户交易明细、金熳燃POS机消费记录明细、金熳燃农行卡取款凭条、金熳燃住房、车辆贷款还款记录、金熳燃刷卡消费签购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借款合同、房地产租赁居间服务合同、车辆消费借款抵押合同,证实于某1挪用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给金熳燃,金熳燃消费该款项的情况。二十八、于某1记帐本,证实于某1给金熳燃打款的情况。二十九、被告人金熳燃与于某1自2015年8月3日至10月31日的往来邮件,证实期间,被告人金熳燃继续对于某1以“老婆”相称,骗得于某1感情,进而在骗取钱款后谎称可能在日本被判刑,欲与于某1断绝联系的事实。三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期间,于某1以不同的方式从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上共计支出人民币1067000元(2015年7月28日还人民币50000元),其中支付给金熳燃共计人民币919000元(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间合计人民币292000元);支付给张某2人民币50000元;自己帐户留存人民币48000元。金熳燃收到这些资金后,在ATM、柜台、网络取现共计人民币532399元;消费人民币107963.6元;转给霍某人民币107600元;还于某1信用卡人民币55235元;还自己信用卡人民币94425元;还车贷人民币19100元;还房贷人民币22342.38元;付房租人民币15000元;利用支付平台转帐人民币49634.15元;转给其他人人民币175431.27元。其中:2015年8月20日至10月期间消费人民币29076.01元;转给霍某人民币70000元,用于支付加盟杭州百事快运加盟费;转给霍某人民币10000元,用于日常开支;还房贷人民币5595.8元;还车贷人民币3200元;付房租人民币150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还信用卡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熳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004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熳燃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熳燃部分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对被告人金熳燃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金熳燃关于“指控的诈骗人民币85000元一节款已经还了”的辩解意见,本院据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金熳燃及其辩护人关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3日期间,从于某1处借到的款项不应被定性为诈骗”的辩护观点,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金熳燃在与被害人于某1恋爱期间,隐瞒其已婚状态、隐瞒其同时与霍某的恋爱关系、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隐瞒其将从于某1处骗取的借款用于给霍某买车、买耳钉、项链、日常消费等,使得被害人于某1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被告人金熳燃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且被告人金熳燃在取得上述款项后,挥霍一空,为与于某1断绝关系及继续骗取钱财,又虚构在日本贪污被起诉,从而达到完全占有诈骗款项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金熳燃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熳燃仅对部分犯罪表示认罪;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熳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至2027年6月23日。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洪斌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