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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义廷与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廷,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廷,男,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高登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上诉人张义廷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杜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义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被上诉人双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刘继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义廷上诉请求:1、双龙公司支付其被辞退前未发的7个月工资,计9450元;2、双龙公司按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支付自1988年至今共27年的工资437400元;3、双龙公司支付其在合同期内监护人4年的工资,自1984年至1987年工资,计511650元;4、双龙公司支付其2016年监护人护理费(按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计算),12个月,计16200元;5、双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义廷于1982年进入双龙公司即原淮北矿务局张庄煤矿上班,1983年11月24日因工受伤。张义廷是1982年全国第一批试行农民轮换工,出工伤事故后,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7个月工资未发,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张义廷因失去劳动能力,行走不便,其妻子多次找矿方请求给予照顾,均被拒绝。期间,也曾多次去过劳动仲裁部门,因缺乏诉讼费用没有起诉,但从未放弃工伤赔偿之事。2003年至2007年,张义廷曾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立上案。请求法院公正依法判决。双龙公司辩称,一、张义廷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1、张义廷于1982年被招用为农民轮换工,而双龙公司于2004年9月成立,是独立法人,与原张庄矿没有承继关系,故张义廷起诉双龙公司,所诉的主体错误。2、张义张诉讼中没能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其伤残等级的鉴定,其主张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3、1982年至1987年,张义廷在原张庄矿期间正常领取工资。其工伤后,张庄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安排人员参与护理。双龙公司是2004年9月成立,没有义务支付张义廷主张的以前的所谓工资。二、张义廷的起诉已超过时效的规定。张义廷先后于2003年、2007年、2015年申请劳动仲裁,均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亦超过20年的时效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张义廷所谓上诉请求。张义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龙公司支付张义廷工资435780元、工伤期间护理费64560元,合计500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双龙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2年张义廷以农民轮换工身份被招用到原淮北矿务局张庄煤矿工作。1983年11月24日,张义廷在井下作业时,因煤车撞倒铁架而被砸伤头部,随之顶棚倒塌埋没双下肢,后张义廷被送到淮北矿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主要诊断为:煤埋伤。1983年12月7日张义廷出院,住院13天,出院意见为:建议休息二周。张庄煤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安排人员参与护理。1987年因合同期满,张义廷被张庄煤矿辞退回原籍务农。2003年8月张义廷向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03年8月7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03)劳裁字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2007年4月2日张义廷因工伤待遇事宜再次向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07年4月5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07)淮劳裁字第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18日张义廷向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日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杜劳人仲不字第0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另查明,双龙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2日。2003年2月24日,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给张义廷制发二级残疾证书。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张义廷于1983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1987年因合同期满,张义廷被张庄煤矿辞退回原籍务农,张义廷2015年12月向本院起诉,已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张义廷诉求双龙公司给付工资及护理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义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义廷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1982年张义廷以农民轮换工身份被招用到原淮北矿务局张庄煤矿工作。2、1983年11月24日,张义廷在井下作业时,因煤车撞倒铁架而被砸伤头部,随之顶棚倒塌埋没双下肢,后张义廷被送到淮北矿工医院住院治疗。3、1987年因合同期满,张义廷被张庄煤矿辞退回原籍务农。4、2003年8月张义廷向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03年8月7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03)劳裁字第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5、2007年4月2日张义廷因工伤待遇事宜再次向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07年4月5日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07)淮劳裁字第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6、2015年12月18日张义廷向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日淮北市杜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杜劳人仲不字第0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张义廷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7、2003年2月24日,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给张义廷制发二级残疾证书。8、双龙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2日。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义廷于1983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其先后于2003年8月、2007年4月、2015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均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张义廷所申诉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2015年12月,张义廷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故其诉讼主张因已超过时效期间,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义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