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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5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现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住扶沟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通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