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5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现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住扶沟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通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