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崔鹏与周碧勤、王孙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周碧勤,王孙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11688号原告:崔鹏,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被告:周碧勤,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孙芽,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崔鹏诉被告周碧勤、王孙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碧勤、王孙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碧勤、王孙芽归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判令被告周碧勤、王孙芽以人民币1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被告周碧勤、王孙芽向原告借款,并以被告王孙芽名下房屋作为担保。2016年4月19日,被告周碧勤、王孙芽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旧没有支付当期利息,故依约主张全部借款,希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周碧勤、王孙芽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被告周碧勤、王孙芽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今本人周碧勤、王孙芽向崔鹏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若本人不能按时还款,按月息3%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按月付息,任何一个月未还利息,出借人均可主张全款,出借人可向借条签订地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全部费用。”同日,被告周碧勤出具收条“今收到崔鹏现金人民币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该笔款项已转入周碧勤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中。”同日,被告王孙芽与原告崔鹏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因用于生意周转,被告王孙芽借款总额人民币1,5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月息为借款金额的2%。被告王孙芽以其名下浦东新区锦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抵押给原告。双方对其他事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2016年3月23日,被告王孙芽与原告崔鹏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还查明,2016年3月20日,原告崔鹏分三次转账至被告周碧勤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人民币1,5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周碧勤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注意到虽然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但借、贷双方另约定任何一个月未还利息,出借人均可主张全款,故原告在被告没有支付借款利息时可就全款向借款人主张相应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碧勤、王孙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鹏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二、被告周碧勤、王孙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崔鹏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碧勤、王孙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审 判 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