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百丁租赁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百丁,灵石县两渡镇两渡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百丁,小名张兆亮,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两渡村村民。住本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灵石县两渡镇两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两渡村。负责人:张敏,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劲,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百丁因与被申请人灵石县两渡镇两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渡村委)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百丁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关于双方是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双方都有依照合法程序,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力。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对方才能依法接受。2014年7月11日两渡村委通知其承包协议到期,经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限其在2014年7月20日前将剧场内恢复原状,剧场收回集体。支部村委研究决定擅自下单实属滥用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六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于两渡村委恢复原状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和关于双方是否协商过用赔偿款抵顶承包费的问题。2007年汾西矿务局将赔偿农户的塌陷款已经拨付两渡村委帐户,让村委代为转付,其中就有2万元属张百丁本人所有,村委仅有代为转发之权,没有所有权,也无监督使用权。张百丁至今未领、时间已够8年,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存有租赁关系,已与原村委领导口头协商顶抵承包款。一二审判决支付两渡村委租赁费15000元。实属多余。其一审时要求法庭通知原村委主任和村委会计到庭当面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二审没有做到证据落实。两渡村委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张白丁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其未经村委同意将戏台封闭,私自修建厨房、锅炉房、水库、车库等,并在租赁范围内经营修理铺。(二)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拆除添附适用法律正确。(三)双方不存在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法院判令张白丁向村委支付租赁款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百丁租赁两渡村河溪沟剧场后,违反合同约定,添附其他建筑,拖欠租赁费。张百丁主张用两渡村委应付其的地面沉陷赔偿款抵顶租赁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一二审认定张百丁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和恢复原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综上,张百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百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高原审判员 袁惠兰审判员 彭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