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发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发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751号原告:于发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子,是广东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支公司。负责人:杨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冰。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发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发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6元,由原告于发建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云爱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