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郇清林与王立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清林,王立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6民初3314号原告:郇清林,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王立柱,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郇清林与被告王立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清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郇清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立柱给付原告郇清林欠款14900元;2、按月利率6‰给付原告替被告偿还借款之日至判决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9日,被告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由原告和宋春生担保在叶永财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还款时间,因为被告于2014年8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叶永财起诉原告及宋春生,要求原告和宋春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26750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现因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替被告偿还债权人叶永财借款本息14900元,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替其偿还叶永财借款本息149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给付还款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利息。王立柱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立柱由原告和宋春生担保,于2013年5月19日在村民叶永财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和宋春生同意于2015年6月30日偿还叶永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69元。证据二、收据一份,用以证明桦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叶永财诉原告郇清林和村民宋春生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给付叶永财执行款14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证据二系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叶永财给原告出具的收据,该两份证据能够起到证明本案事实的作用,所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9日,被告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由原告和宋春生担保在叶永财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还款时间,因为被告于2014年8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叶永财起诉原告及宋春生,要求原告和宋春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款本息26750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现因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替被告偿还债权人叶永财借款本息14900元,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替其偿还叶永财借款本息149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给付还款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的利息为447元[计算方法:14900元×6‰×5(个月)=447元]。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立柱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由原告郇清林和村民宋春生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叶永财处借款,因为被告借款后长期未还,经债权人多次索要未果,债权人诉至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履行保证责任给付债权人叶永财执行款14900元,被告在原告替其偿还债权人借款后,理应及时将欠款给付原告,推诿不付或外出逃避债务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替被告偿还债权人借款后,被告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还款期间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替其偿还债权人叶永财借款本息149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给付还款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郇清林欠款本金14900元及利息4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3元,,由被告王立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树明审 判 员 关辅杰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