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运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游运吾,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游运吾之妻。。你们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14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132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