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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群与李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群,李勇,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周群。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李莉。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群与被执行人李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082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勇、李莉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上述房屋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