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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颜荣庆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颜荣庆,颜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镇xx村10社1号。法定代表人:颜玉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路9号。负责人:许宏图,行长。原审被告:颜荣庆,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颜玉双,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2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涉案主合同《联保体授信合同》(合同编号:X201646205)中第52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应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中的乙方即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辖区。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天下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