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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志申与山东熙平市政园林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申,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莱芜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681号申请人:李志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莱芜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志申与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莱芜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莱芜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肥城市坤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志申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莱芜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志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