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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马振刚、刘莉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299号被执行人马振刚,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繁荣小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马振刚、刘莉莉罚金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马振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马振刚、刘莉莉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振刚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