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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泽权与曾爱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权,曾爱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民初752号原告:黄泽权,男,汉族,1955年11月21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蔡奕道,潮州市潮安区东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爱端,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黄泽权诉被告曾爱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泽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奕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爱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泽权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9100元整,后于2012年12月19日付还27000元整,于2016年5月25日付还2500元整,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应在2016年5月底前付还余款39600元整,但被告未按期付还余款,不予理睬,拒不还款。上述事实和理由,有书证为据,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拖欠借款不予归还,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爱端立即将借款民币39600元整付还原告及支付利息损失(按月息2%计,自起诉之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计)。被告曾爱端没有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曾爱端于2012年1月31日向黄泽权借款人民币69100元,并立下《借条》交黄泽权存执,《借条》的内容为“借条兹借到黄泽权现金人民币(¥69100元)大写陆万玖仟壹佰元正。借款人:曾爱���2012年1月31日”。借款后,曾爱端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付还黄泽权人民币27000元、于2016年5月25日付还黄泽权人民币2500元,该2次还款均在上述《借条》的背面进行注明,余款人民币39600元没有付还,黄泽权经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6月29日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泽权的陈述、原告黄泽权的居民身份证、被告曾爱端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借条》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泽权与曾爱端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等为据,双方的借款关系明确,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曾爱端应��返还其向黄泽权所借的款项。曾爱端没有依约履行还款,应负本案纠纷的责任。黄泽权请求判令曾爱端支付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计按月息2%计的利息损失,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爱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泽权借款本金人民币39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黄泽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0元,由被告曾爱端负担。被告曾爱端负担的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仕芳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奕玫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