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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后小玉与杨玉宝、程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后小玉,杨玉宝,程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后小玉,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玉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多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后小玉与被执行人杨玉宝、程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96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玉宝的回迁安置房,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99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