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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陈丽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陈丽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382号原告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与宝兴路交汇处荣超滨海大厦A座16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397555-7。法定代表人魏恩园。被告陈丽芳,女,汉族,出生日期1971年12月3日,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盛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