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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建平、刘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刘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193号申请人:吴建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9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刘彤,女,汉族,现年36岁,住淅川县。吴建平诉刘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建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彤所有的车牌为豫R×××××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吴建平以案外人陈帅所有的车牌为豫R×××××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彤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案外人陈帅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