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建平、刘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刘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193号申请人:吴建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9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刘彤,女,汉族,现年36岁,住淅川县。吴建平诉刘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建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彤所有的车牌为豫R×××××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吴建平以案外人陈帅所有的车牌为豫R×××××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彤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案外人陈帅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