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春玲、余定坤等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魏岗第五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玲,余定坤,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魏岗第五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106号原告何春玲,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原告余定坤,男,200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系原告何春玲之子。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姜志强(实习)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魏岗第五村民组,住所地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魏岗。负责人:何青坡,系组长。原告何春玲、余定坤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魏岗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魏岗五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申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宏恩 来自: